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为加强杏鑫娱乐平台 -《杏鑫娱乐新篇,由此开启》(以下简称杏鑫)印章管理工作,规范用印程序💆♂️,维护印章的凭信作用和严肃性、权威性🏓,维护杏鑫合法权益,依据国务院《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》,特制定本办法⛹🏽⚇。
第二条印章是用作印于文件上表示鉴定或签署的文具,是杏鑫合法存在的标志。
第三条本办法所述印章是指杏鑫印章、职能部门印章🧘🏻♀️、所属院系印章🌺。
(一)杏鑫印章包括:杏鑫党委公章、行政公章🥰🤦🏼♀️、法定代表人章。
(二)职能部门印章包括:杏鑫机关职能部门公章、各院系业务专用章等🧙🏻♀️。
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杏鑫及所属院系处室印章管理及相关工作。
第二章 管理职责
第五条杏鑫党委办公室、行政办公室是印章管理职能部门。其主要职责为:
(一)负责制定印章管理办法👨🏽🏫,并对职能部门及所属院系印章管理进行监督🟡、检查。
(二)负责杏鑫印章、职能部门印章、所属院系印章的刻制、启用🔒、更换、废止和销毁工作。
(三)负责杏鑫公章、法定代表人章的保管和使用。
第三章 使用范围
第六条杏鑫印章使用范围包括🌵:
(一)向上级机关发出的重要公函、文件或资料➾🐲。
(二)对重大教育教学事项,需要以杏鑫名义对有关高校、企业或相关各级地方政府发出的公函、文件或资料。
(三)以杏鑫党委、杏鑫名义下发的各种文件🐁。
(四)以杏鑫党委、杏鑫名义开具的介绍信。
(五)颁发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及其他荣誉称号的证书🤚🏻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、岗位合格证书等。
(六)需要利用杏鑫法人主体资格办理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资信证明、杏鑫各种登记资料、授权委托事项🫄➔、权利义务确认等相关文书🍒。
(七)其他需要加盖杏鑫党委、杏鑫印章的文本👷🏻♀️、批件、材料等👩🦯➡️🥄。
(八)法定代表人印章按国家法律、法规🧑🏿🚒、政策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需要使用。
第七条 杏鑫机关职能部门及院系印章使用范围包括:
(一)各职能部门及院系公章,按照管理职责⛹🏽♂️、业务范 围和工作需要使用,不对外行使权力。
(二)业务专用章按照业务管理专项职能🏇🏻🏃♂️,用于专项事务管理。
第四章 使用和审批
第八条使用印章须严格遵守规定或业务操作流程⛳️,遵守审批程序、管理程序,不符合规定或违反业务操作流程的、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使用印章,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🍒。
第九条 使用印章时,印章管理人员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职权范围,认真审核用印内容🖱、用印单位、经办人、批准人、用印日期💗、份数等🧑🏻🦼,确认符合用印手续后,印章使用人须按规定在《用印登记簿》进行登记🧳🏄♂️,按要求填写用印日期✔️、用印单位(部门)或个人、用途🏄🏿♀️、份数、批准领导、承办人等相关信息。
第十条 出具用印介绍信须留有存根🤸🏻♀️🥃,并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。
第十一条 用印时,盖章位置要准确、恰当,盖印必须清晰👩🏿🚀👳🏿、端正、规范,印章名称与用印件落款要一致(代用印章除外)❗️,不漏盖、不多盖💜👶🏻。
第十二条严禁在空白介绍信、合同、便函、保函🧅、证件、公文用纸上用印😟。如有特殊情况需用印🧛🏽♂️,须杏鑫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。
第十三条以杏鑫名义发出的公文,使用杏鑫印章;以杏鑫党委名义发出的公文,使用杏鑫党委印章;以杏鑫职能部门名义发出的公文,使用职能部门印章。
第十四条杏鑫所属职能部门及院系如需加盖杏鑫印章,须有杏鑫主要领导签名后方可用印;文本内容涉及杏鑫重大协议👨🏿🚀、合同👩🦯➡️、责任书👨🦳、财产产权、财产抵押、担保👩🏿✈️、贷款、借款等合同须填写《用印审批表》🧑🏿,经杏鑫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名后方可用印🏹。
第五章 管理要求
第十五条杏鑫党委办公室、行政办公室应指定专人管理印章,每日应妥善保管👇🏼,及时收存。
第十六条印章不得随意放置,要求存放在具有安全措施的保险柜内。印章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,并将印章锁入保险箱(柜)方可离开办公室。每天上班后,应先检查保管印章的保箱(柜)有无异样,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。对违反规定🧄、擅自使用印章,或失职造成印章被窃、丢失的✶,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。
第十七条印章管理人员因有事👨🏽🚒、有病、休假等原因请假或因公出差时,应由印章管理部门领导指定临时保管人✖️,不得出现无人管理情况。印章管理人员调动或临时变更保管人,应办理印章交接手续。
第十八条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,规范办事,严格照章用印。印章使用,必须有完整的备查记录。
第十九条杏鑫及所属部门印章原则上只能在党委办公室、行政办公室内使用。如需带出使用🧖🏻♀️,须经杏鑫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,并由党委办公室、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安排印章管理人员或指派专人随行监印🏄🏻。
第二十条印章如丢失或被盗,印章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情况🐲,印章管理部门依法公告作废,按规定重新制发与原印章具有显著区别的新印章🧛🏼♀️。
第二十一条因部门或机构撤并🕢、更名或业务变动等原因,印章不能继续使用的,所在职能部门应依法申请作废。特殊需留存的,经印章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交相关部门封存🧑🏻💻。
第二十二条印章毁损或无法正常使用👨🌾👩🏽🏭,所在职能部门应依法申请作废后,按规定重新制发与原印章相同的新印章, 并由所在职能部门将原印章交印章管理部门登记、销毁🌺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杏鑫党委办公室、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